现将《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一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文件要求及边境口岸型特色城镇建设的需要,结合河口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下一阶段将对县城老旧小区、水险火险隐患严重的人流量较大区域和交易市场等十个城市节点进行拆迁改造。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公共利益需要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法》已刻不容缓。
二、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30日至4月1日向各相关单位发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河建函〔2017〕8号,并对各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10日县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给予实施《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请示》河建发〔2017〕64号,4月12召开了河口县14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会议讨研究决定,同意实施《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三、制定《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分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奖励和保障、相关责任、附则五章。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原则、主管部门和征收人及其职责。第二章征收决定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摸底调查的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包含内容、资金使用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第三章征收补偿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比例、补偿基准价、安置补助费标准、评估程序。第四章奖励和保障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奖励和优惠标准。第五章相关责任共八条主要明确了行政复议程序、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程序。第六章附则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附属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实施日期、解释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口县中心城区(不含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针对旧城更新改造和河口农场城郊的房屋。
(二)凡是在征收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均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5的比例执行。为了坚持公平原则,无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都能达到平衡。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且不低于河口县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标准如下:框架结构1950元/㎡,砖混结构1700元/㎡,砖木结构800元/㎡,简易房150元/㎡。主要考虑到河口农场城郊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房屋大部分都是砖木结构,建筑面积小,评估价值不高,被征收人可选择基准价补偿,满足被征收人就近购买适合商品房入住。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算,每半年计发一次。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非住宅面积不超过30元/㎡/月的标准每半年计发一次,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因近年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面积10元/㎡/月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非住宅面积不超过20元/㎡/月的标准已过低,本办法根据市场调查,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做了适当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