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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16-12-16

解读《河口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解读《河口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台意义

  全面建立河口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关系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河口县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河口县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共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请

  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生产队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

  (2)县残联组织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按季度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组织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民政部门审定。

  3.审批

  县民政部门收到县残联提交的审核意见后,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在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县残联。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1.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困难残疾人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人口数、资金支出情况、当地财力状况,将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资金筹集包括中央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州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

  2.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财政困难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州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发放对象全年所需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县财政根据补贴标准将所需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发放补贴。

  3.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 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五)补贴对象管理

  1.要统筹建立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资金支出情况,应按月上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2.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3.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复核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 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县的;

  (3)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4)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六)实施时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口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包含: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