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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6-00336

政策解读

2016-12-16

河口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

河口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两基”工作成果,进一步抓好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根据《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文件的通知》(红政教督〔2016〕7号)、《中共河口县委办公室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河办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明确思路、分清职责;坚持“依法治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依法控辍、管理控辍、扶贫控辍、质量控辍”的总体思路,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动员和组织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严防死守,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我县的控辍保学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8年,小学实现6周岁入学,入学率达99.5%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0.6%以下;初中学龄人口毛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8%以下;到2020年,小学、初中巩固率分别达到95%以上。

  (二)6—15周岁三类残疾(视力、听力、智力)适龄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80%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村(居)委会职责。各乡(镇)必须由乡(镇)长直接分管教育。乡(镇)、村(居)委会对本辖区“控辍保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控辍保学”工作的动员宣传和组织实施,必须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乡镇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和村干部包户、中小学校长包校、教师包班的工作责任制。通过依法控辍、行政控辍,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工作总体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大力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把“送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要求变成家长或监护人的自觉行动;要建立起乡、村委会(社区)、村小组三级联动防护网络,乡镇和农场要安排专人深入村、组、户,指导村(居)委会做好适龄儿童入学登记、辍学情况排查及信息上报工作,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严防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从各渠道外出打工。要与适龄儿童监护人签订禁止学龄子女外出打工和送子女入学协议书,严格执行“四不办理”原则(即不送子女入学,一不办理贫困补助或社会救助;二不办理住宅审批手续;三不办理外出打工证明;四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结合本乡(镇)和农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控辍保学”与劝返流失生工作。

  (二)县教育局职责。负责全县“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实施,搞好安全控辍、质量控辍、情感控辍工作。要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因“学困、厌学”而导致辍学的有效办法,稳住“学困生”,使其学有所得;留住“易辍生”,使其安心学习;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衔接好学生转入、转出学校的各个环节;要多渠道筹资,继续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实施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着力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制定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强化师德教育,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学校的温暖和教师的关怀,用情感感化学生、留住学生;要严格执行“阳光招生”,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和学科教师,最大限度实现教育公平,严禁设立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实验班与普通班。

  (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切实履行好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检查职责,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控辍的长效机制,建立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牵头,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工商、文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参与“县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形成控辍保学长效联动机制。

  (四)成员单位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防辍控辍责任,形成“控辍保学”的长效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对“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牵头制定“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将“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流浪辍学返校儿童等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人社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规定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及安全,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拐卖和加强解救少年儿童工作力度,维护中小学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师生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学校创设良好的治安环境;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娱乐性活动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人,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发改、财政、国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五)义务教育学校职责。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是“控辍保学”的直接责任人。要完善“控辍保学”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和完善相关奖惩制度,健全辍学学生报告和动员复学机制,及时报告辍学学生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对学生学籍进行全面清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开学后30天内向县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学生辍学和在校生变动情况。要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对接在校生流失信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变动手续;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的教育方针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积极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变制度,加强对学困生的帮扶和指导,引导学困生树立学习信心,消除厌学情绪,使“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生劝得回”。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以“不让一个孩子辍学”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送子女上学的自觉性。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要继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双线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将“控辍保学”任务和责任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适龄儿童人人到校学习。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1.建立健全责任制。坚持小学升入初中的对接制度和异地就读回执制度;针对假期学生容易辍学的特点,建立健全假期走访制度;将单亲家庭、贫困家庭、家长为残疾人家庭、家长在外务工家庭等弱势家庭学生作为控辍工作的重点,建立弱势家庭学生登记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制度,健全流动适龄儿童少年档案。建立教师联系学生制度,加强对“问题学生”、“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2.建立扶贫助学机制。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有效的助学机制,保证贫困家庭学生不因贫辍学;鼓励社会捐助,建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学生的帮扶力度,为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和孤儿解决实际困难,确保贫困学生不因贫困辍学。

  3.健全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控辍保学工作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四)加大力度,依法治教

  各村委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控辍保学”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保学”责任。民政、共青团、妇联、人社、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不按时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发放《限期入学通知书》,经督促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由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加强对招收适龄儿童务工、经商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力度,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严肃处理。

  五、考核办法

  (一)对各乡(镇)、村(居)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控辍保学目标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二)各学校的控辍保学工作,按县教育局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控辍保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控辍保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中小学生辍学率偏高,影响全县控辍保学工作的乡(镇),取消当年工作目标评优资格,同时实行问责,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免谈话,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