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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16-12-14

解读《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解读《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陈豪省长于2016年5月4日签署了第200号省政府令,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就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均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提出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决策的相关要求。

  我省历来重视按照合法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在2009年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中提出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并一直贯彻实施,在2013年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完善重大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的不断提升,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显现: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不够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缺少法定依据;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制定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46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建议和承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不同于一般行政决策,其决策程序较为严格,为兼顾政府行政行为的高效性和合法性,有必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界定,以增强其操作性。《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定义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并列举了六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和承办

  《规定》第二章就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认定以及承办单位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程序,并对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范。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

  1.公众参与程序。为拓宽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面,《规定》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座谈会、调查、听证等多种方式。

  2.专家论证程序。《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专家确定方式、最低人数、基本程序以及对专家意见的采纳要求。

  3.风险评估程序。《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意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4.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规定》明确政府法制部门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并明确要求“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此外,对审查的材料、时限、程序以及审查效力进行了规范。

  5.集体讨论决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决定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对决策事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此外,还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五)关于责任追究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切实减少决策失误,《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执行单位不履行草案的决策程序且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对受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

  附件: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