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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464

通知公告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11-10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听证报告已经河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

  附:《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9日

  附:

  《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听证会听证报告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9日

  一、听证事由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会于2017年10月31日下午3时在河口县行政中心一楼3号会议室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

  陈光全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

  陈光全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  聪   河口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继彬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科科长

  岳海松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科长

  史海权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副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单洪发   县纪委第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李洪斌   县政府法制办职员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第一阶梯基本用水量15立方米偏低,河口气候特殊,建议适当调高。

  2、第二、三阶梯水量级差较小,建议加大级差调整。

  3、非居民日均用水量30立方米核定偏低。

  4、建议用水量按照人口核定。

  5、困难群众应有优惠政策。

  6、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计量收费问题。

  7、供水质量浑浊,建议提高供水质量。

  四、听证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第一阶梯基本用水量核定为15立方米、第二阶梯20立方米、第三阶梯20立方米以上是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3013〕75号)规定覆盖居民用水户80%、90%测算得出的。

  2、用水量按照实际人口核定难度大,耗费大,核不清,争议还大,工作效率低。政策规定也只是以户计量。

  3、阶梯水价不涉及水价调整,优惠政策按《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口县供水价格的批复》(红发改价〔2009〕285号)文件执行。

  4、此方案只涉及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计量收费按原来执行。

  5、水务部门正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改善水质问题。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1、关于对第一阶梯基本用水量偏低的评议。根据政策规定,参照周边县市的第一阶梯基本用水量,结合河口的气候条件,同意调整为17立方米。

  2、关于对第二、三阶梯水量级差较小的评议。河口气候炎热,用水需求量较大,拟定17立方米至25立方米为第二阶梯,25立方米以上为第三阶梯。

  3、关于对非居民日均用水量核定偏低的评议。非居民日均用水量30立方米是《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3013〕75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县级无权更改。

  4、关于用水量按照实际人口和人均用水量核定的评议。用水量按照实际人口和人均用水量核定,后期核定每家每户用水量,难度大,耗费大,核不清,争议还大,工作效率低。目前全省尚无先例,政策规定也只是以户计量,同意用水量按户核定。

  5、关于困难群众应有优惠政策的评议。阶梯水价不涉及水价调整,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仍按《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口县供水价格的批复》(红发改价〔2009〕285号)文件执行。

  6、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计量收费问题的评议。此方案的居民生活用水,仅指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计量收费按原规定执行。

  7、关于供水质量浑浊的评议。水务局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改善水质:在北山片区合理增设排污口,并定期进行排污,确保供水水质正常;积极筹措资金计划于明年对河口自来水厂现有的处理设备和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将日处理能力提升到12000吨,基本满足县城区生活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大田房水库和水库连通工程建设。

  附件:

  1、《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2、关于《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3、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1:

  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

  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积极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拟定《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

  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当前城镇供水困难的紧急通知》(云价价格〔2013〕30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5、《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二、方案制定的理由目的和原则

  (一)制定的理由和目的

  河口县虽然境内溪流纵横,有大小河流35条,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由于时空分布不均和水利基础薄弱,也存在缺水状况。随着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立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优质水缺泛,缺水程度日益加剧,加之河口县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仅为2.6%,水资源利用率低、用水浪费、水污染问题也存在,生产生活用水形势不容乐观。保障城市供水和生活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需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要,确保和谐河口的构建。

  (二)制定原则

  一是在原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保障基本,对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维持原来供水价格不动,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是促进节约,对超过居民基本用水量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的部分,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环境价值,使供水企业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河口县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第一类生活用水),均实行阶梯式水价。水量和供水价格分为三级。

  第一级为基本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在15立方米以内,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2.80元(含水资源费)。

  第二级用水量每户每月15立方米以上到20立方米以内的,增量部分的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4.10元(含水资源费)。

  第三级用水量每户每月超过20立方米以上的,增量部分的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5.40元(含水资源费)。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第二类工商业用水)每月在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到户供水价格3.5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20%以内的,超量部分到户供水价格6.8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内的,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10.1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13.40元(含水资源费)。

  2、特种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特种行业每月在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到户供水价格6.0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20%内的,超量部分到户供水价格11.8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内的,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17.6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23.40元(含水资源费);

  公式为:总水费=第一级到户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到户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到户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四级到户水价×第四级用水量

  四、方案影响分析

  实施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后,虽然每月每户平均增加支出1.87元,但是在制定《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时,充分考虑了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确保了用水户的基本用水,对大多数用水户基本没有影响。另外,对于少部分用水需求量较大的用户,可倡导转变用水观念,采取节约用水、二次水利用、选用节水产品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减轻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带来的负担。

  五、执行时间

  《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限要求,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年底前适时公布执行。

  附件2:

  关于《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发出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结合云南实际,也作出了《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决定》,提出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为了贯彻节能减排、节约用水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云南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将上级的政策落实到位,以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水源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今年初,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到云南督查工作,在反馈意见中,提到了云南县级及以上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执行率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并纳入了督查整改范围,责令云南省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的意见,省政府作出指示,要求年底前所有市县必须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并进行督查。州县两级政府也相应作了督查安排。按上级领导的要求,要把阶梯水价制度作为一个政治任务来完成,必须在年底前实施。所以,今天的听证会,还希望各位听证会参加人从多数人的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的角度出发,给予理解和支持。

  二、政策的具体规定

  2013年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明确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

  县城以上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均应实行阶梯式水价。水量和水价按照三级安排,可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

  阶梯水量:根据当地近三年居民实际平均用水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各级水量。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要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并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覆盖本区域内90%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的水量。

  阶梯水价:根据当地水资源紧缺程度和供水成本,合理制定各级水价。具体价格可以按1:1.5:2的比例安排,水资源紧缺地区可进一步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

  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三、方案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的督查要求和政策规定,我们着手推进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成立了河口县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宣传水价综合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河口县自来水厂和槟榔寨水库,聘请第三方审计事务机构,对近三年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在第三方审计事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口县自来水厂和槟榔寨水库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水务局就草拟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实施方案,广泛征求了民意。

  在此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河口实际,我们草拟了《河口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经过局务会议和专家论证会讨论,才形成了今天听证会上的方案。

  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测算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核实的情况,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河口县城市居民用水户平均10451户,户月平均用水量15立方米以下的8534户,占总用水户的81.7%;15立方米到20立方米以下1186户,占总用水户的11.3%;20立方米以上的731户,占总用水户的7%。据统计资料,河口县家庭每户平均2.5人,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2013年)》规定:热带地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每人每天121升。每月按30.4天算。以此测算得出,户月用水量为    9.2立方米。

  因此,根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分为三级,拟定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一级阶梯用水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到20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二级阶梯用水量;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级阶梯用水量。

  根据政策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和用水价格分为三级。按照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维持原来供水价格不动的原则,第一阶梯为基本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的,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2.80元(含水资源费);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15立方米以上到20立方米以内的,按第一阶梯供水价格1.5倍安排的规定,那么增量部分的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为4.10元(含水资源费);第三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超过20立方米以上的,按第一阶梯供水价格2倍安排的规定,那么增量部分的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为5.40元(含水资源费)。

  五、非居民用水计划累进加价测算

  非居民(第二类工商业用水)原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3.50元(含水资源费),那么非居民(第二类工商业用水)每月在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20%以内的,依据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的规定,那么超量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6.8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内的,依据按现行水价的两倍加收的规定,那么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1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依据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的规定,那么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3.40元(含水资源费)。

  六、特种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

  特种行业用水,原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6.00元(含水资源费),那么特种行业每月在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到户供水价格每立方米6.0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20%内的,依据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的规定,那么超量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1.8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内的,依据按现行水价的两倍加收的规定,那么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7.60元(含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依据按现行水价的叁倍加收的规定,那么累进部分到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3.40元(含水资源费)。

  附件3:

  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陈光全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

  陈光全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  聪   河口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继彬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收费管理科科长

  岳海松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科长

  史海权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副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单洪发   县纪委第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李洪斌   县政府法制办职员

  (四)听证会参加人

  1、消费者(15人):河口镇合群社区居民江瑛、李明杰、梁祖庆、周丽娥、王翠莲;河口镇北山社区居民朱绍英、王国丽、陈文斌、周丽、钟玉兰;河口镇槟榔社区居民周忠文、李珊彦、黄鸿祥、叶建军、郎俊。

  2、经营者(2人):河口县自来水厂黄勇、河口县水务局水库管理处邓东和。

  3、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7人):河口一中陶文华、军嫂幼儿园陈晓华、人民医院董泽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振材、重金属汽车服务中心陈云飞、剪缘工作室普连英、红河谷酒楼陈勇辉。

  4、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1人):河口县水务局杨斌。

  5、政府部门(12人):县人大代表王亚明、县政协委员王华、县水务局刘晶、河口镇人民政府伍剑波、县机关事务局钟开友、县财政局韩建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潘琪、县教育局雷开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跃闻、县民政局张云峰、河口农场张建华。

  6、旁听人(3人):河口镇居民何禹、向锐、宋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