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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口招商引资金融政策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4/11/28

  1、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改善对边合区的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级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等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商务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2﹞421 号]

  2、赋予边合区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批发等行业的审核管理权限。[商务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2﹞421 号]

  3、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在贷款额度方面给予倾斜。参照《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金融部门要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额度;加大边境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发放额度,加快边境地区人口聚集和城镇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产业集聚创造条件。以优惠利率鼓励重大项目实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贷款,原则上给予利率优惠。建立灵活授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的内在发展规律和经营特点,制定适合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的信用评定和授信方法,灵活评定其信用等级,科学确定授信额度,满足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跨越式发展的资金需求。对区内规模大、效益好、辐射力强的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创新能力的沿边产业发展集聚区。鼓励股权投融资。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以股权形式投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建立多形式金融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金融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鼓励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跨境人民币双边结算协议,提升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效率以及联机账户服务。鼓励边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州(市)设立融资平台,加大担保资金投入,引进民间资金,完善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担保机制。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建立有效的担保资本补偿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联合自律机制,增强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 号]

  4、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将河口跨合区列为业务发展和信贷支持重点区域,建立贷款审批快速通道。支持河口跨合区设立或引入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各类社会资本在河口跨合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红河州主管部门审核管理,报省主管部门备案。争取政策性银行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向河口跨合区倾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 号]

  5、鼓励更多保险机构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积极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合作,支持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试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 号]

  6、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 12 号]:

  (1)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 5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建立银政企合作畅销机制,财政性存款向完成中小企业贷款指标的金融机构倾斜。

  (2)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创投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到云南开设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为产业服务的网点布局。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

  (3)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渠道融资,对成功发行所产生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只是产权质押、商标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推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云南股权市场发展,积极推进矿业权、林权、特许经营权、社会公共资源开发权等各类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到 2016 年,新增户以上民营企业上市。

  (4)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建设覆盖州(市) 、县(市、区) 、重点乡(镇)和各类园区的中小企业融资单板体系。组建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等再担保服务。担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培育100户规模大、实力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建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激励及退出制度,推动与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分担的良性合作机制;采集整合分散在公安、司法行政、社保、环保、统计、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社会诚信档案,想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企业诚信查询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新型银企关系。

  7、引导金融部门在国家金融政策范围内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确保每年信贷增量中用于支持工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30%,用于支持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切实发挥金融在融资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信用等级,争取更多的银行信贷支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向省州财政争取一块、县财政配套一块、企业和社会融资一块的办法,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做大做活。支持鼓励民间融资,搞好资本营运,切实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资金“瓶颈”制约的问题。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边境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开发适合边民、特色优势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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