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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口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及其他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5/06/25

  1、简化边境经济合作区用地审批程序。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农用地征转的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 号]

  2、除食品、药品、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重点行业外,河口跨合区的内资企业可先行办理工商筹建登记。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省级快速通道,积极争取授权河口跨合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河口跨合区企业在红河州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一地址可登记为 2 户以上企业住所。 允许境外边民凭有效出入境证件、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并放宽入市商品范围。允许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投资者在河口跨合区设立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在河口跨合区就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有关资料,可直接办理就业许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 号]

  3、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外,将省级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下放河口跨合区。河口跨合区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由河口跨合区审查(审批)。省级权限内的3 A级以下(含3A级)景区评定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权、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权、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 以及城市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定价管理权限下放河口跨合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 号]

  4、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省、州(市)、 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地税、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国税、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工业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项目审批时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压减1/3。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涉及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到州(市)。省级工业园区享有省级工业项目审批权。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 “一项一策”的政策扶持和跟踪落实机制。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县(市、区)领导挂钩督办;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省级部门、州(市)领导挂钩督办;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副省级领导挂钩督办;投资 5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挂钩督办。省年度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挂牌督办。力争工业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 50%以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 号]

  5、下放权限,完善便利化服务措施。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在符合全省有关产业总体布局及确保完成当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将除国家限制类、跨州(市)及中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省级核准权下放至边境经济合作区,报省、州(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下放部分环评审批权。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行业、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州(市)级权限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至边境经济合作区,报州(市)主管部门备案。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 》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升级核准权下放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报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下放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将省级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报省、州(市)主管部门备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招商合作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便利化服务措施,积极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内项目建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 号]

  6、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电价改革试点。根据工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内清洁载能工业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区域性电价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 号]

  7、为边境经济合作区提供生产要素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煤、电、油、运、水等生产要素给予重点保障。积极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 号]

  8、优先核批边境经济合作区重大建设项目。对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特色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统筹纳入当地有关规划,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优先审批、核准,优先安排资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 号]

  9、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 号]:

  (1)推行“四无”服务。推行无障碍准入、无刁难审批、无歧视办事、无拖延办结,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各级政府要定期清理、废止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审批 “统一受理制、 项目代办制、 快速转办至、并联审批制、办结告知制”5 项制度。在 2012 年底前建立省级网上并联审批制度。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网络申报纳税。

  (2)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确需审批和转报上一季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指导民营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民营企业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

  (3)改进用地和环评审批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实行土地征转供一并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工业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再按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 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批、登记、发证等,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 跟踪督办等措施,压缩审批时限,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压缩为30个、15个、10个工作日;要加快引进和新增环评服务机构,2012年底前在我省实际开展业务的甲级资质环评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乙级资质环评服务机构覆盖16个州(市)和重点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市、区)。

  10、强化园区综合服务。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州域内省级工业园区要成立财政、税收、国土、环保、工商、质监、金融、保险等部门,其他工业园区要实现财政、税收、国土、环保、工商、质监、金融、保险等部门入驻工业园区,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立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机构和目标责任制,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及产业基地建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产业招商、定向招商、以商招商。实行“一企一策”,大力引进央企、名企入园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增入园企业 300 户以上。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集团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工业园区创办“园中园”。鼓励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开发信托产品以及 BT、BOT 等模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及企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园区“飞地经济”模式,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工业园区。将工业园区管委会纳入编制管理。各工业园区实行财税独立核算。健全园区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园区发展速度及综合经济实力确定和调整园区管委会行政级别, 奖优汰庸。成立州政府工业园区发展督导组。[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红发﹝2012﹞13 号) ]

  11、河口县招商引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能及办结时限规定:

  (1)为投资者进行审批、受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公示制,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材料,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 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内容、承办人姓名、职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安全、消防以及注册登记等手续,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凡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发展和改革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批权限在本县的,5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州级以上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核,审批权限在本县的,办理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州级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申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做好协调、跟踪、督办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局:投资者提交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国家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进行招拍挂,办理用地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齐备,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局:投资者提交征(占)用林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同时,做好协调、跟踪、督办服务工作。

  环境保护局: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 天内作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 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时限为 15 天,项目竣工投产后,环保验收在 30 天内办结。

  消防大队:收到投资者提交项目建设消防设计方案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农水和科学技术局: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之日起,15 天内办理审批手续。工商管理局: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下,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注册登记发照工作。

  国家、地方税务局:在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上报审批。

  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注销企业或单位代码证登记,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人民银行:办理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登记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气象局:新建设建筑物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时间要视建筑物工程规模大小及检测要求而定。

  3、对涉及收费的项目,一律按照下限收取;国家有政策减免收费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实行收费登记卡和亮证收费制度,不严格执行的,企业可以拒绝缴费,并有权向外商投诉中心暨县招商引资效能追究中心办公室举报(举报地点县纪委效能监察局,举报电话:0873—3451237)。

  4、对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办事推诿、渎职、态度恶劣的,企业或投资者可以向县招商局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873—3451193)。县招商局将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落实情况,3 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或投诉者书面反馈意见书;情节严重的,将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解决,15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或投诉者书面处理意见书,并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其他

  1、跨合区内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云南省、红河州及国家西部大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特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可实施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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